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6 10:1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附件: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