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6 10:16: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全面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环境,着力提升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南山区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开发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主要包括: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引进与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资助人才创新创业、遴选奖励杰出人才和支持人才载体建设。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南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一)党政机关
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的党政机关部门。
(二)人才载体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人才服务机构
以人才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事单位与社会组织。
(四)创新创业人才
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南山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
熟练掌握某行业、某领域专门技术知识,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才。
附件: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